《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在不停的制修订过程中,但仍不完备。
1、两者适用标准不同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正在不停的制修订过程中,但仍不完备,还有部分产品没有相应的标准。
而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国家标准已经发布,并且没有要求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所有成分都需要有单独的国家标准。所以,在检验食品添加剂时,需要注意区分复配食品添加剂和含有添加剂的单一食品添加剂。
2、两者的标签标注要求不同
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其问答,预包装食品中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在中文标签的配料表中一一标注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如复配增稠剂(大豆膳食纤维、小麦纤维、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单甘油硬脂酸酯)、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钾、碳酸钠)。而在预包装食品中使用单一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两者在终产品中的标注要求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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